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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5 21:27
1. 总则
1.1 本办法根据《民法典》、《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行为,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活动。
2. 登记机关
2.1 房地产抵押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2.2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
(3) 建立健全的登记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
3. 登记申请
3.1 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应当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
3.2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抵押合同;
(2) 抵押人身份证明;
(3) 抵押房地产权属证明;
(4) 抵押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 登记审查
4.1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实下列事项:
(1) 抵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 抵押人是否具有处分抵押房地产的权利;
(3) 抵押房地产是否已存在其他抵押权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4) 抵押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是否真实、准确。
4.2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者更正。
5. 登记手续
5.1 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当在抵押房地产权属证书上登记抵押权,并制作抵押权登记证明书。
5.2 抵押权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 登记内容
6.1 抵押权登记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抵押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2) 抵押人姓名或者名称;
(3) 抵押房地产坐落、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
(4) 抵押债权数额、履行期限、利息等;
(5) 抵押权的优先权等级;
(6) 登记日期和登记编号。
7. 登记效力
7.1 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受法律保护。
7.2 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 登记更正
8.1 抵押权登记有错误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
8.2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更正申请后,应当核实更正事项,并制作更正登记证明书。
9. 登记注销
9.1 抵押权消灭的,应当申请注销抵押权登记。
9.2 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应当共同申请抵押权登记注销。
9.3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注销申请后,应当核实注销事项,并制作注销登记证明书。
10. 登记查询
10.1 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房地产抵押登记信息。
10.2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并收取查询费用。
11. 法律责任
11.1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11.2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12. 过渡性规定
12.1 本办法施行前已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继续有效。
12.2 本办法施行后,申请变更或者注销已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13. 附则
13.1 本办法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解释。
13.2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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