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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2 18:2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章 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四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章 物业服务费
第七章 物业服务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物业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延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物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 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当利益。
第二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应当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物业服务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合同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可以续订合同,也可以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章 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物业服务内容包括:
(1) 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亮化、秩序维护;
(2) 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
(3) 建筑物外立面、屋顶、管道、门窗等公共部位的维护、保养、维修;
(4) 环境卫生管理;
(5) 消防安全管理;
(6) 治安防范管理;
(7) 其他与物业服务相关的服务。
第八条 物业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第四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行使管理权的最高机构。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2) 审议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费;
(3)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
(4)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5) 决定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1)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2)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
(3) 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4)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5) 决定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五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制度和管理规范,并公开服务内容、标准、收费标准和投诉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服务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六章 物业服务费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本条例的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应当用于物业服务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标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物业服务费应当分摊到每个业主头上。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第七章 物业服务监督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管理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物业服务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物业服务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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